有媒體報道,北京女孩小苗近期收到了山東網(wǎng)友寄來的當?shù)靥禺a,在這之前,小苗把北京特色禮物寄給了對方。這種現(xiàn)象就是線上陌生人社交衍生出的一種新模式——互寄禮物,互不認識的網(wǎng)友通過互寄小禮物彼此建立感情,陌生人之間興起的“互寄風”溫暖了很多人。在互寄禮物中,很多人收獲了意外的驚喜,但也有人倍感失望。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大家,由于互寄禮物的雙方信息不夠透明,從禮物寄出的那一刻起,這種行為就充滿了不確定性,甚至潛藏法律風險。
互寄禮物可能存在詐騙風險
【資料圖】
劉先生在某交友平臺認識了女孩婷婷,幾天的接觸后,婷婷善解人意的形象深深地吸引了他,更是對其身份深信不疑,二人不久便開始了網(wǎng)戀。沒過幾天,婷婷以自己要過生日為由向劉先生索要禮物,并發(fā)來商品鏈接信息,劉先生在婷婷的引導下直接從網(wǎng)上下單。收到禮物后,婷婷十分開心,并表示要向劉先生“回禮”,但資金不夠,需要對方贊助。劉先生出于信任向婷婷賬戶打款,但收到禮物后,他發(fā)現(xiàn)并不值那么多錢。劉先生最初并未多想,以為是婷婷被商家欺騙買到了劣質商品,但此后婷婷多次以各種理由向劉先生索要禮物,并且選購的都是同一家網(wǎng)店的商品。劉先生心生懷疑,最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jīng)過偵查,民警發(fā)現(xiàn)婷婷是一個詐騙團伙的成員,該團伙專門通過網(wǎng)上交友的方式欺騙對方為其購買禮物,而實際禮物遠低于購買價值,該團伙已經(jīng)利用“互寄禮物”的方式獲得違法收入上百萬元。
不僅如此,還有詐騙團伙與游戲公司合作,共同騙取網(wǎng)友錢財。小王與網(wǎng)友小紅通過交友平臺相識后,小紅總是邀請小王組隊打游戲,在其勸說下,小王給游戲平臺充值的金額越來越大。事后,該詐騙團伙被一網(wǎng)打盡,公安機關偵查后發(fā)現(xiàn),游戲公司收到充值錢款后,將大部分違法所得返還該團伙。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該團伙組織者有期徒刑11年,其余被告人被處以11個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上述案例中,詐騙團伙均獲利上百萬元,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情形。
如果事先與對方達成一致,約定彼此互寄禮物,但是一方將禮物寄出后,始終未收到對方寄來的禮物,這種情形是否構成詐騙罪呢?除了看對方是否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節(jié)外,關鍵要看對方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否有回寄禮物的打算,以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分析其行為。如果禮物價值達到量刑標準并且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意圖,就構成詐騙罪。
其實,以互寄禮物為由的詐騙案件都有“套路”。詐騙分子會在社交平臺上選取涉世不深的年輕人或者離異單身男子聊天,從一開始就展示自己天真單純或善解人意的人設,而且他們有專門的聊天“臺本”,會按照事先設計的聊天內容一步步取得對方的信任,并逐漸引導對方為自己買東西或者轉賬。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與網(wǎng)友互寄禮物,總想挑選符合對方心意的東西。有時為了送到心坎兒上,有些人還會直接詢問對方對禮物的想法,這種想法固然不錯并且是尊重對方的表現(xiàn),但選購禮物時要注意,對方是否強烈要求在其指定的店鋪選購。如果是,要特別注意該商品的定價是否合理,可以和其他店鋪的同類商品進行比價,確保自己所購買的商品價格符合市場價值。此外,如果從未謀面的網(wǎng)友提出向其轉賬、充值游戲幣等涉及金錢的要求,并且次數(shù)十分頻繁,一定要小心其中的陷阱,及時止損。如果遭遇詐騙,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并盡量向警方提供對方的信息,以便盡早追回被騙錢款。
告知對方地址或致信息泄露
小李和網(wǎng)友互寄禮物后,頻頻收到騷擾短信、電話推銷等,他一直納悶自己的電話是如何泄露的。其實,現(xiàn)在很多互寄禮物的背后涉及個人信息的盜取。當把自己的收件地址、電話等信息告知對方時,就產生了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對個人信息的概念有明確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同時,網(wǎng)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也對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了規(guī)定,如果犯罪團伙利用網(wǎng)友互寄禮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再將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這種行為可能會觸犯我國刑法。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很顯然,自然人的住址和電話屬于個人信息項下,并且住址屬于自然人十分關鍵的個人信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話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就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近年來,有些不法分子通過獲取、轉賣公民的個人信息獲利,每條個人信息的價格由其重要程度及包含的內容多少決定。個人信息的泄露不僅會產生垃圾短信、騷擾電話、垃圾郵件,還可能產生個人身份被冒用、個人名譽無端受損、被非法入侵甚至被入室盜竊等嚴重的后果。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平時,我們要時刻注重對自己個人信息的保護。如果想要通過網(wǎng)友互寄禮物增進彼此間的感情,可以隱去樓號、單元、門牌號等具體地址,將收貨地址擴大至小區(qū)或改為自提點,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較為敏感的個人信息。更加安全的方法是,通過代為支付的方法實現(xiàn)互寄禮物的目的,這樣既避免了不法分子獲取自己的重要信息,又能使對方感受到自己的心意。
“舌尖上的禮物”當心食品安全問題
很多網(wǎng)友想要通過互寄家鄉(xiāng)美食增加對彼此的了解。小孫是東北人,他的網(wǎng)友小艾是成都人,一直憧憬四川美食的小孫收到了小艾寄來的麻辣兔頭、火鍋底料等。收到禮物后,小孫第一時間品嘗了麻辣兔頭,沒想到吃完后上吐下瀉,產生了食物中毒的癥狀。小孫身體恢復后,仔細看了食品包裝,發(fā)現(xiàn)上面根本沒有任何關于食品的標準代號、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注下列事項:(一)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即使是散裝食品,也應當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jīng)營者名稱、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小孫可以向麻辣兔頭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賠償。此外,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于生產經(jīng)營者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也能夠依法對生產者進行處罰。那么,如果麻辣兔頭是小艾自己制作的,小孫的損失應當由誰來賠償呢?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小艾向小孫寄送麻辣兔頭的行為屬于法律上的贈與行為。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該贈與行為中,小艾作為贈與人,對贈與財產具有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小艾存在故意不告知食品瑕疵或者保證食品無瑕疵的行為,那么,小艾就應當承擔小孫因此遭受損害而產生的賠償后果。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大家對食品的預期從“吃得飽”逐漸轉向要“吃得好”。因為食品的特殊性,從種植、養(yǎng)殖、生產、包裝、儲存到運輸、銷售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要求,其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差錯都有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此外,每個人對食品的敏感程度不同,不同人的體質原因也可能導致食物中毒、過敏等后果。
當然,對于網(wǎng)友來說,互寄食品寄出的不僅僅是特產本身,更是一種情緒價值。但是,把食品作為禮物互寄存在的風險是不容忽視的。收到禮物的人可能因為食品不符合生產要求、安全標準等遭受身體上的傷害,而送禮物的人也可能因為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對方的損失,本來的好意相送卻演變成令人困擾的食品安全糾紛。所以,互寄禮物應當盡量選擇安全、有保障的產品,食品類的禮物也應當做好寄出前的審查義務,才能確保對方收到的禮物是驚喜,而不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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