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記者獲悉,合肥起草了《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目前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未開啟照明裝置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乘坐人不戴安全頭盔的;非機動車載物未采取加固措施,發(fā)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的;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人的;駕駛非機動車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使用非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
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共用部位、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qū)域違規(guī)停放、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建筑物或人員密集場所的所有人、管理單位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等。(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李萌)